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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二才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14号罪犯王二才,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苏中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二才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赔偿14897.2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执字第03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7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5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二才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音圈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二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二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二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