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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茂华诉被告张子林、袁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华,张子林,袁磊,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陈茂华,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张子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磊,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程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华诉被告张子林、袁磊、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茂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田韩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