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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张某某诉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40年4月12日出生,四川省住自贡市沿滩区。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32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陈仿初,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某,女,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欧某甲,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欧某乙,女,汉族,1965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欧某丙,女,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自流井区。被告欧某丁,女,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欧某戊,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诉被告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