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希军犯受贿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1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派出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汪家寨镇建强路。诉讼代表人任开朗,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派出所所长。原审被告人赵希军,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大专文化,原系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派出所所长。因本案于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派出所犯单位受贿罪、原审被告人赵希军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4)黔钟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派出所无罪;被告人赵希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万零七千七百元依法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单位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汪家寨派出所、原审被告人赵希军服判,均未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5)黔钟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远进审 判 员 武晓华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