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焦明国、史延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焦明国,史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浩,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焦明国,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延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阴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焦明国、史延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明国、史延梅银行存款568116.52元或者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苏 毅代理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