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俞剑威与吴华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剑威,吴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俞剑威。被执行人吴华君。申请执行人俞剑威与被执行人吴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丽遂商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剑威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华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俞剑威借款36万元及利息。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吴华君的公积金帐户。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4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4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