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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永利与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办事处闫千户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利,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利,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闫千户村。申请执行人张永利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闫千户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2)槐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恢字第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