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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芳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534-1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张芳义,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制作的(2013)利刑初字00360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二庭于2015年3月17日移送对张芳义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苏E×××××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芳义所有的苏E×××××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