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芳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534-1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张芳义,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颖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制作的(2013)利刑初字00360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二庭于2015年3月17日移送对张芳义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苏E×××××本田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芳义所有的苏E×××××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