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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政与宫修亭、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政,宫修亭,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许政。被告宫修亭。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41号。法定代表人王湛源,总经理。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法定代表人王湛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政与被告宫修亭、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政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宫修亭、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许政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人民陪审员  朱友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