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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明珠、范生财与被上诉人富蕴县气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明珠,男,汉族,1950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生财,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万根,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系富蕴县总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蕴县气象局,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文化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余春红,富蕴县气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裕丰,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明珠、范生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元,退还上诉人姜明珠、范生财。审 判 长  黄强辉代理审判员  马维红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