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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库行初字第45号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友兵,该公司职员。被告库尔勒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闵志龙,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库尔勒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中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审 判 长 林 进人民陪审员 白 薇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