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正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洪民与翟建华、翟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民,翟建华,翟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周洪民。委托代理人刘训伟、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翟建华。被告翟建民。原告周洪民诉被告翟建华、翟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夕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建华、翟建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民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翟建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逾期还款,则从借款之日起承担月利息3%,另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等。被告翟建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既不肯还款,也不肯接原告电话,被告父母为其归还本金5500元,利息归还至2015年6月10日。现要求被告翟建华归还借款24500元,并承担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翟建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翟建华、翟建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翟建华向原告周洪民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翟建民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确认担保,借条注明:1、翟建华向周洪民借款30000元;2、借款截止时间2014年12月10日;3、逾期还款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违约金每万元每天100元;4、如发生纠纷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处理,贷款人追索债务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5担保人翟建民为上述借款担保,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父母为被告归还本金5500元,利息归还至2015年6月10日,其余本息至今未还。另查明,2015年3月27日,原告为主张债权向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1张、发票1张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建华向原告周洪民借款,有借条为证,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时,被告未能清偿该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原、被告有明确约定,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翟建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其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成立,被告翟建民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翟建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翟建华、翟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洪民借款24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洪民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翟建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翟建华、翟建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刘法成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代理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翔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