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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志朋与仲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朋,仲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张志朋,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周百花,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玉新,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朋诉被告仲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文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高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