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志朋与仲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朋,仲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0388号原告张志朋,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代理人周百花,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玉新,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朋诉被告仲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文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高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