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颖与潮宜龙、杨秀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颖,潮宜龙,杨秀芬,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朱颖,被执行人:潮宜龙。被执行人:杨秀芬。被执行人:安庆市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杜长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现当事双方成达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杜长久自愿将个人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三处房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朱颖,冲抵债务5437005元。2、房屋过户费用双方各付一半,房屋冲抵债务及一半办证费用后的余款,申请执行人在办理房产过户后三天内支付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长久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三处房产房屋作价54370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颖抵偿欠款5437005元。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南侧谐水湾二期4栋某室(产权号5013****)三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朱颖。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