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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五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秦美丽与天津思慕思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美丽,天津思慕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秦美丽,证件号码130227198304091623。被执行人天津思慕思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柳江路交口恒生大厦1号楼623。法定代表人江美蓉。申请执行人秦美丽与被执行人天津思慕思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03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思慕思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美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津思慕思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委托合同纠纷款4642.2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