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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涛、汪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44号原告:马涛,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汪静,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负责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黄忠祖,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涛、汪静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周口万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启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启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汪静撤回对被告王启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夕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