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建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成,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薛建成,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关仙咀村.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宝塔区南泥湾镇樊庄村。薛建成申请执行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3日作出的(2005)宝刑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152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薛建成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薛建成申请执行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称被执行人徐伟已经私下将全部案件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薛建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5)宝刑初字第0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2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