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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杨重杰申请执行杨重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重杰,杨重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622-1号申请执行人杨重杰。被执行人杨重琪。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重杰申请执行杨重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昌市金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价值1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