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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科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周阳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科泰建材有限公司,周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科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丽珠。被执行人周阳荣。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科泰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023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阳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91.5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洲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西执民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科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过境公路5号里垟大楼6楼6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姜丽珠。被执行人周阳荣,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闻莺18幢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01061612。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科泰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023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阳荣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91.5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