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二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70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闻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