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马学伟与刘志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伟,刘志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马学伟,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志双,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马学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学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刘志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001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