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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执异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刘桂芝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刘桂芝,王文志,王文歧,王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异字第00034号异议人:王红艳、女、现住沈阳市内。申请执行人:刘桂芝、女、现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王文志、男、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文歧、男、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文红、女、现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芝赡养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王红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新民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新民民三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书,停止执行。异议人王红艳称:新民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13)新民民三初字第3693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向我送达,我也没有委托其他人代收判决书,由于异议人没有收到判决书导致异议人丧失了上诉权利,因此异议人认为该判决尚未生效。经本院审查,异议人王红艳所提出的异议理由称本判决书未给送达,其理由成立。该案件经申请人刘桂芝与异议人王红艳在执行赡养费、医药费达成执行和解。异议人王红艳表示对本案件的异议申请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王红艳撤销申请。本案件终结执行。审判长 : 贺 良审判员 : 李 克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 韩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