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启尧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启尧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二终字第33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启尧,农民。2015年1月24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启尧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台温刑初字第121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启尧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其中退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28496.79元,退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50000元,退还被害人洪某人民币16000元,退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8000元。原审被告人顾启尧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启尧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启尧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启尧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刑初字第12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卢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