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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秀章、詹力群与包邦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章,詹力群,包邦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谢秀章,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原告詹力群,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邦淦,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章、詹力群与被告包邦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