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卞昌霞与张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昌霞,张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卞昌霞,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光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卞昌霞与被执行人张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2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张光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