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执字第20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关于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某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救灾扶贫互助会,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995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救灾扶贫互助会。法定代表人程某,男,该会主任。被执行人谷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某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8日作出的(1999)汝经初字第1834号经济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救灾扶贫互助会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1999)汝经初字第1834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