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州水处理研究所与山东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水处理研究所,山东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52号原告徐州水处理研究所。法定代表人XX跃,职务:所长。住所地河南省徐州市中山南路***号。委托代理人王成,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泉,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马寨南村。委托代理人唐志斌,该单位法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水处理研究所与被告山东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水处理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