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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财产分割费500元,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