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X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杨艳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宏达。被上诉人李德宝。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俊生,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X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XXX与肖占营之间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XXX按肖占营的约定已将文化石交付,肖占营是否按约定支付给XXX价款。肖占营与李宏达、李德宝之间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肖占营是否将文化石交付给李宏达、李德宝,李宏达、李德宝是否按约定支付给肖占营价款。所以,肖占营在本案中,是必要的诉讼参加人。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张硕代理审判员付术勇代理审判员杨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刘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