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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泽县佳伟纸业包装材料厂、吕联碧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泽县佳伟纸业包装材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鹿催字第30号申请人:彭泽县佳伟纸业包装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吕联碧。委托代理人:冯吉祥。利害关系人(即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万辉嘉园7栋3梯907室。法定代表人:董敏。申请人彭泽县佳伟纸业包装材料厂以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600051/2039911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彭泽县佳伟纸业包装材料厂,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1日,出票行为广发银行温州瓯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天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德市开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彭泽县佳伟纸业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长  黄朝晖审判员  赵向晔审判员  刘新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