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8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第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钱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某社区内,以帮忙“养卡”并给人民币300元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陆某的信任,同年9月1日,被害人陆某往被告人钱某名下卡号为62×××29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以及卡号为43×××32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内各存入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钱某将2张信用卡账户挂失后随即刷卡套现人民币30000元取出后逃匿。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钱某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民警抓获。破案后,被告人钱某的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江某的证言,人员基本信息表、银行卡照片、账目明细、存款凭条、谅解书等书证及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