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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6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