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少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少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告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