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徐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徐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刘国平、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国平,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1998年,其与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几年陈某甲赌博成性,不务正业。其多次劝诫陈某甲为了家庭与孩子戒掉赌博恶习未果,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陈某甲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归其所有或多分;3、女儿陈某乙归其抚养,陈某甲支付抚养费;4、本案诉讼费由陈某甲负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双方还有夫妻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马某与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10日,马某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马某与陈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又生育子女,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本院确认马某与陈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马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马某与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