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占友与淮南东华劳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友,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友,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东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迎宾路,组织机构代码79013298-X。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顾桥镇童郢村,组织机构代码77738615-X。负责人:XX,该矿矿长。上诉人王占友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占友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占友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占友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三、准许王占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占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占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焦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