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冬妹、庄雪海等与徐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妹,庄雪海,徐凤娥,陆惠明,胡宇峰,曹寒剑,许国明,俞美英,汤梅英,沈惠芳,吴婷,沈国栋,徐良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2746号原告徐冬妹。原告庄雪海。原告徐凤娥。原告陆惠明。原告胡宇峰。原告曹寒剑。原告许国明。原告俞美英。原告汤梅英。原告沈惠芳。原告吴婷。原告沈国栋。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各原告。被告徐良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妹、庄雪海、徐凤娥、陆惠明、胡宇峰、曹寒剑、许国明、俞美英、汤梅英、沈惠芳、吴婷、沈国栋诉被告徐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妹、庄雪海、徐凤娥、陆惠明、胡宇峰、曹寒剑、许国明、俞美英、汤梅英、沈惠芳、吴婷、沈国栋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良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冬妹、庄雪海、徐凤娥、陆惠明、胡宇峰、曹寒剑、许国明、俞美英、汤梅英、沈惠芳、吴婷、沈国栋申请撤回对被告徐良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妹、庄雪海、徐凤娥、陆惠明、胡宇峰、曹寒剑、许国明、俞美英、汤梅英、沈惠芳、吴婷、沈国栋撤回对被告徐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60元,减半收取为46030元,由原告徐冬妹、庄雪海、徐凤娥、陆惠明、胡宇峰、曹寒剑、许国明、俞美英、汤梅英、沈惠芳、吴婷、沈国栋承担。审 判 长 江福禄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