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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佳宜鞋厂、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潘朝文买卖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457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佳宜鞋厂,潘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唐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邦尔福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景玉峰。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佳宜鞋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潘朝文。原审被告:潘朝文,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都佳宜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现代大道延伸段,在广州市白云区没有任何办公或生产地址,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佳宜鞋厂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夏良工业区夏良大道323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