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执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向启秀、成都市园恺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芳,向启秀,成都园恺矿业进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640-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芳,女,汉族,1950年10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向启秀,女,汉族,1952年4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园恺矿业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向启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桂芳与被执行人向启秀、成都园恺矿业���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向启秀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顺城中街*栋号*单元4楼10号房屋,并查封了该房屋,但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