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陈英与林芬、潘芝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陈英,林芬,潘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35号申请人:蔡陈英。被申请人:林芬。被申请人:潘芝华。申请人蔡陈英与被申请人林芬、潘芝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芬、潘芝华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北苑4幢301室房产(保全金额以4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现金和登记在蔡陈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江滨商住楼C幢10号和蔡明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88-208号二单元501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林芬、潘芝华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北苑4幢3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00207956、00207957,地号:1-000-21355-4,保全金额以40万元为限),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二、查封登记在蔡陈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江滨商住楼C幢10号(所有权证号:00093096,丘地号:1-000-05581-6-56)和蔡明抱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88-208号二单元501室(所有权证号:00120459,丘地号:00-005218-28,土地证号:苍国用(2004)第02-34**号)房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