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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有诉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有,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万有,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有诉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有以与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有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张万有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