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田文与郝喜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田文,郝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吴田文。被执行人郝喜堂。申请执行人吴田文与被执行人郝喜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喜堂将本案案款交至法院,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