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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田文与郝喜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田文,郝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吴田文。被执行人郝喜堂。申请执行人吴田文与被执行人郝喜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喜堂将本案案款交至法院,案款现已发还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