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边玉军与许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边玉军。被告许达。原告边玉军诉被告许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玉军、被告许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玉军诉称,2013年初,原告将钢管、扣件运到王集万源豪庭工地租给被告使用,约定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租金,但直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才给付原告100000元。2014年4月被告工地结束,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欠到原告租金225000元,短少钢管557.5米、扣件及接管1366只。按照结算时的市场价,短少的钢管、扣件等折价应为12154元。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00000元,被告共计欠到原告13715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125000元及短少租赁物折价款12154元。被告许达辩称,欠到原告租赁物数量计算赔偿数额确为12154元。被告还少原告租金125000元也属实,同时应当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12154元。少钱是事实,但被告现在没有钱,希望能和原告调解,在今年春节前后给原告钱。经审理查明,原告边玉军租赁钢管、扣件等给被告许达使用,2014年12月,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许达出具欠条给原告边玉军,载明欠到原告边玉军租金225000元、欠钢管557.5米、欠套管34只、欠扣件1332只,所欠租赁物折合价款12154元。后被告许达给付原告边玉军租金100000元,剩余租金125000元及租赁物折价款12154元未给付,因而成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已就租金及租赁物损失进行结算,且被告许达对于欠到原告边玉军租金125000元及租赁物损失款12154元无异议,故对原告边玉军请求被告许达给付租金及租赁物损失款共计137154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边玉军1371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2元、保全费1211元,均由被告许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44元。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