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常某诉榆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榆林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5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某材料款414550元,榆林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420000元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420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榆阳区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后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自动履行了3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初字第00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