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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光厚与临清市尚店乡洼里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厚,临清市尚店乡洼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清市尚店乡洼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杰,主任。上诉人李光厚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称,2003年原告承包了尚店镇洼里村挖沟工程,挖的沟是洼里村为引渠灌溉所用,遍及洼里村东南西北方向。2003年1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总工程价款为69348元。后被告于2004年1月3日付3万元,2005年给原告抵农业税459.83元,尚欠38888.17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于2012年10月16日以村两委成员的名义申请向尚店镇政府三资代理中心代管的村集体公共账户预支取建水库的款,但支取未果。2013年7月3日,被告又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系洼里村村委会会计陈俊奎书写,盖有村委会公章及当时村委会主任李幕杰本人的签字。尚店镇洼里村村委会原主任李幕杰、现任主任李杰对原告提交的欠据、《申请》均无异议。另,经本院向临清市尚店镇农业经济管理站查询,洼里村村收账目上没有显示洼里村村委会欠李光厚挖沟款。该村近年来数次更换负责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所称欠款并未在该镇经管站账目显示。参考相关规定,原告没有提交劳务合同、结算单据等证据以佐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光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李光厚负担。本案二审中,李光厚以与临清市尚店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临清市尚店镇洼里村村民委员会亦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厚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光厚撤回本案第一审起诉;二、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上诉人李光厚负担。审 判 长  杜宏伟审 判 员  孔繁奎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