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异字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异字00020号案外人韩彦浩,男,汉族,1985年6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禹州市,现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宏璞。委托代理人付红丽,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红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勇,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左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彦浩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是位于魏都区运粮河北侧时代皇廷小区7号楼1单元1401号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张红伟认为:1、从程序上,要求异议人明确本案的异议对象,因为在异议书里面,对张宏伟的宏字有差错,要求异议人解释清楚。2、异议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查明,2014年3月11日,韩彦浩与河南卓建置业集团���限公司签订了买卖位于魏都区运粮河北侧时代皇廷小区7号楼1单元1401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2015年5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韩彦浩是该房产的消费者,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有排除法院执行的效力。案外人韩彦浩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魏都区运粮河北侧时代皇廷小区7号楼1单元1401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 行 员 海 明 才人民陪审员 菅 聪 聪人民陪审员 李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尚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