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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欧阳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 阳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