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欧阳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 阳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