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初华杰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华杰,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初华杰。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中铁建安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文化路677号。负责人付立新,系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安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傅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迈房地产),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1号1号楼0711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安杨,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理。申请执行人初华杰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达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