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怀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法定代表人:杨明钧,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斌,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孔培祥,蚌埠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孔丽娟,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明钧,蚌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培祥名下皖A小型轿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周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