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加福与王有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福,王有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董加福。被执行人王有铁。本院在执行董加福与王有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加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18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