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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董加福与王有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福,王有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董加福。被执行人王有铁。本院在执行董加福与王有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加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18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