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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甘某某、万某莫、刘某某、万某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某某,万某某,刘某某,万某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4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甘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万某某,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甘某某之妻。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万某春,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甘某某妻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某某、万某某、刘某某、万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屈红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楠楠 来自: